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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校园卡管理办法

上大信(2018)18号

为加强和规范上海大学校园一卡通的管理,确保我校校园一卡通系统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上海大学校园一卡通(以下简称“校园卡”)由上海大学统一发放,所有权归上海大学,上海大学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办”)为上海大学校园卡的管理部门。

第二条 未经学校同意,校内任何单位不得发放具有身份识别、金融功能或查询功能的卡片。

第三条 校园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让、抵押、涂改、伪造。

第四条 校园卡的申领、正常使用、挂失及解挂、补卡及换卡、注销、工本费的缴纳等事项都必须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进行。校园卡的合法持有者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并且承担由于违反本管理办法而带来的相关责任。

第二章 校园卡的分类及基本功能

第五条 校园卡是采用非接触式的 CPU 卡,校园卡再根据人员类别进行细分,并在卡面上标明人员的类别。

第六条 校园卡具有在线帐户和身份识别两大功能。

第七条 校园卡中具有工作证或学生证功能的,其证件的管理办法应参照相关职能部门所制定的管理办法。

第八条 校友卡由校友会负责管理。

第九条 记名临时卡由后勤等部门负责管理。

第三章 校园卡申领

第十条 校园卡的申领

根据人员类别分别由人事处、学生工作办公室、研究生院、国际部、继续教育学院等部门负责审核,信息办根据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信息印制、发放校园卡。

第十一条 记名临时卡的申领

部门需要申领记名临时卡的,应在PIM中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由后勤保障部审批后,用卡人凭本人有效证件至信息服务部办理记名临时卡。

第四章 校园卡挂失和解挂

第十二条 校园卡遗失后,持卡人应及时挂失,如因未及时挂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自行负担。

持卡人可通过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对校园卡进行挂失:

(一)  网上挂失:通过上海大学校园卡平台自助挂失;

(二)  手机端挂失:通过微信上海大学信息门户中的校园一卡通功能自助挂失

(三)  柜面挂失:在各校区的校园卡办理点或校园卡充值点办理柜面挂失。

第十三条 已挂失的校园卡若被找到,在尚未申请补办新卡之前,持卡人可对已挂失的校园卡进行解挂,恢复使用。解挂请到各校区的校园卡办理点或校园卡充值点办理。

第十四条 校园卡解除挂失后,就可以正常使用。

第五章 补卡与换卡

第十五条 校园卡挂失后,用户凭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补办新卡,补办时需交纳新卡的工本费。

第十六条 补办新卡可全天在校园自助补卡机办理,工作时间可到三校区信息服务中心办理。

第十七条 补办新卡后,不再受理对补办新卡前已挂失校园卡的解挂申请,原卡自动作废。

第十八条 持卡人因自身原因需换卡的,换卡时须交纳新卡的工本费。因学校原因需换卡的,可免交新卡的工本费。

第十九条 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校园卡无法正常使用, 持卡人可凭原卡到各校区的信息服务部换领新卡。

第六章 校园卡功能注销

第二十条 校园卡的注销

校园卡按使用人身份属性内设有效期,在校师生将自动延续有效期,离校后校园卡将予以注销。

第二十一条 记名临时卡的注销

部门申领的记名临时卡,在卡内有效期过期后予以注销。

第七章 校园卡工本费收缴及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校园卡的制作有一定成本和开支,为了加强相关科目的核算,对校园卡制卡工本费在财务处设立专用帐户统一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校园卡工本费每年按学校财务处核准的费用收取。

第二十四条 收取校园卡制卡工本费时必须向用户提供财务凭证。

第八章 校园卡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五条 校园卡的充值

(一)校园卡自持卡人领取卡片之日起即可正常使用 。

(二)持卡人可通过支付宝、微信等自助充值,或在校内校园卡现金充值点进行充值。

第二十六条 校园卡的功能开通

校园卡的功能由学校授权信息办负责统一开通,对已开通功能的管理由各相关的业务部门自行负责管理,同时各业务部门须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消费限额及信息查询

(一)  校园卡的电子钱包设置了单笔消费金额上限及每日消费金额上限,可在微信校园一卡通平台中自助修改消费限额 。

(二)  消费时如果超过上限,需输入校园卡消费密码才能继续消费,否则不能继续消费。

(二)校园卡用户可以登录校园一卡通平台网站、微信校园一卡通平台等进行查询。

第九章 权 利

第二十八条 校园卡有校内身份证明的功能,身份证明功能以卡内的有效电子信息为准。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可以在支持校内一卡通的场所进行消费或使用。

第十章 职 责

第三十条 校园卡遗失后应及时挂失,补办时交纳相应的费用。

第三十一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非法更改校园卡表面信息和卡内的电子信息。

第三十二条 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校园卡和相关密码,校园卡不得借与他人使用,对校园卡通过密码验证进行的所有操作都视为本人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各管理、使用单位应做好安全保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窃取系统机密,损害系统安全。

第十一章 警示性条款

第三十四条 所有校园卡用户必须遵循本管理办法,因违反本管理办法给个人造成的损失,由用户本人承担。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的,用户除承担经济赔偿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任何校园卡用户违反本管理办法,将给予警告。如情节严重,或多次警告无效者,将撤消其用户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给予处理。

第三十六条 拾获他人校园卡应及时与校信息办联系。如不上交,反而恶意用卡,造成卡户经济损失或引发身份管理问题,一经查实,由校信息办报学校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 所有超过有效期的卡、已经挂失的卡、非持卡人本人的卡都属于无效卡,这些无效卡的使用所造成的后果由使用者或授权使用者承担,学校保留追究其责任的一切权利。对使用无效卡的行为,各相关使用单位都有权制止,并没收无效卡。对可疑人员应当移交学校武保处处理。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将没收的卡交到校信息办。

第三十八条 校园卡系统及设备为学校财产,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爱护,按照要求加强管理和保养。对于故意破坏校园卡系统和设备,恶意中断网络、电源等影响校园卡系统安全运行的行为,一经查实,移交学校有关部门依学校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将移送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信息办将根据互联网的发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变化,不断地完善和修改本办法的任何条款,一旦条款内容发生变动,信息办将会在主页进行通知。对于由于不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而造成的相关损失和责任,信息办将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申请学校有关部门或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上海大学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                                     上海大学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二○一八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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