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我校网站建设的技术标准和版式风格,建设统一的教学、科研和管理的网络平台,更好地反映学校所属各学院、各部门业务情况和工作业绩,展示学校整体风貌,促进信息交换,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学校所属各学院,各部门的网站建设与管理都必须遵循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网站建设和维护以及信息发布上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不另设岗位只增加职责和业务。所有网站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管理与应用的法规和制度。
第三条 学校门户网站由学校委托上大海润公司建设及维护。各学院、各部门业务网站自行建设和维护,接受学校的指导,审查和监控。如有需要也可委托上大海润公司建设。凡是委托上大海润公司建设的,需从信息办网站下载《上海大学网站整合申请表》,经信息办同意后,便可委托上大海润建站,建站费用由各提出申请的部门自行解决。
第四条 学校对提出网站整合申请的各学院和部门免费提供建站所需的WWW,FTP和数据库服务器空间。同时在软、硬件资源和技术指导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五条 学校鼓励并支持有能力的各学院、各部门进行专题网站或特色网站的建设与维护。
第六条 信息办是学校域名、IP地址和网络存储空间的主管部门,学校各学院、各部门未经学校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校园以外申请域名和空间。
第七条 学校各类网站是网上形象的代表,内容应该合法、健康,能反映学校风貌,能够为我校的教学,科研和管理提供优良服务。各学院、各部门应力求实现自己网站的自有特色,归类明确、内容丰富、功能实用。
第八条 网站一经批准运行,建设者必须长期、有效的在网站自我管理与维护的诸多方面给予可靠保障,使所建设的网站稳定,连续的良好运行。
第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各类网站均不得擅自进行商业性的广告宣传活动。
第十条 学校校门户网站域名为shu.edu.cn ,各学院、各部门申请独立域名的,须参照《上海大学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网站建设和主页制作必须符合相关的网络协议标准和编码规范。单位在开发网站时,应该充分考虑网站的安全性因素,不要使用不安全的技术,避免网页代码中的漏洞。
第十二条 网站主页应该保证绝大多数人可以正常浏览,主页应该能够支持IE和Netscape等主要浏览器,最佳浏览分辨率一般应在800*600dpi以上。
第十三条 网站主页的设计和制作,应该充分考虑网页的访问速度,对图片,动画,视频,音频等多媒体内容的使用要适量,对这些内容应该进行合理的压缩处理。
第十四条 所有网站的首页上都必须在醒目的位置加入上海大学门户网站的链接(链接地址:
http://www.shu.edu.cn)。主页设计在视觉效果上应该能够满足一定的审美要求。
第十五条 结合我校网络软、硬件平台的基本结构和实际应用趋向,网站建设一般使用Intel + Microsoft操作系统平台,网站的开发语言一般使用ASP和ASP.NET,网站数据库系统一般使用Access和MS SQL Server。
第十六条 各学院,各部门的业务网站是反映学院和部门的基本情况,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工作进展与业绩等所属业务范围之内信息的窗口。各学院,各部门网站的栏目设置和信息内容应该与自身业务紧密相关,与自身业务不相关的信息内容和链接一般不宜放置。栏目主要包括部门机构,岗位设置,岗位职责,人员介绍,规章制度,工作范围(业务介绍),业务发布,部门信箱等。
第十七条 所有网站在正式发布前,应该提前做好信息内容的审查和程序测试工作,防止出现错误的信息内容,尽量避免网站的程序错误。
第十八条 建站者自行设计完成的网站,通过内部审核,提出书面申请,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并盖章后,报信息办。信息办接到建站部门申请后,对网站进行运行测试,并按本规范要求进行初步审核。通过测试和初步审核的网站,由信息办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可链接到学校主页。建站部门进入正常管理和维护状态。
第十九条 学校各类网站由所属学院和部门进行管理维护。学校各类网站都必须明确指定具备技术能力的专人负责,并将人员信息办备案。管理维护人员必须具有相对稳定性,不得随意调整,若确需调整,必须提前报信息办备案。
第二十条 发布信息严格实行归口管理。在学校门户网站上,作为新闻类信息发布的,由各部门信息员通过学校统一身份认证系统后进行投稿,由校党委宣传部统一审核发布。各学院,各部门自主采集,整理和发布所属业务的信息,要定期,及时更新,并负完全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类网站原则上不提供论坛,留言板等功能,确实需要使用的,需经学校信息办和主管校领导批准,并具备严格的信息内容审核和监督功能,同时有专人进行管理。不宜对外公开的内容,必须提供安全身份认证功能,如出现泄密等安全事件,由发布单位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类网站管理密码设置不宜过于简单,应经常变更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条 及时做好数据备份工作,避免数据丢失,并制定应急方案。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业务网站均不得对外提供各种类型的网络服务。
第二十五条 因部门网站管理不善而导致网站不能正常并影响网络设施工作的,信息办将关闭该网站。
第二十六条 网站改版必须按照本管理办法报批程序进行。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大学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二○○七年四月